上海电机学院技术转移案例1
(一)项目概况:
2019年,上海电机学院通过专利所有权分割奖励和挂牌交易的方式将“用于电动车的三相无刷直流电机控制装置”的专利权变更到发明人张海燕名下,发明人以“用于电动车的三相无刷直流电机控制装置”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科技型项目公司。新公司预计注册总资本1000万元,张海燕及科研团队技术出资占股60%,社会投资机构资金出资占股40%。社会投资机构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市场拓展,科研团队负责产品技术创新与服务,上海电机学院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亦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工作。
(二)实施方案:
上海电机学院与社会资本方、发明人团队签署意向投资协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及实施方案;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实施转化专利进行评估(预估价值400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方案,并批准将拟转化专利所有权的90%奖励给发明人及其团队;学校委托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将专利所有权的10%挂牌交易(40万);发明人竞价摘牌;发明人向学校支付对价,学校将专利的权属转给发明人;发明人以专利作价投资和出资人设立目标公司。
(三)该方案的优点:
1、发明人以专利所有权作价投资与投资人设立公司,学校不享有股权,不参与经营,有利于公司后续发展。
2、学校收益明确,不存在后期目标公司运营失败,收益减少的情况。
3、“所有权分割、先奖后投”,发明人前期资金压力较少。
(四)存在的问题:
1、专利所有权分割,目前只是在“上海科改25条”中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如何操作?
2、对发明人而言,《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中“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条件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对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奖励是否也适用该条规定?如果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基数应该是多少?是所奖励股权份额对应的评估价值吗?
3、对学校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是“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该条的制定思路应该是技术成果整体转移而不超过500万,如果按我校的分割所有权转让,是否能享受免征政策。举例:科技成果评估600万,所有权90%奖励发明人及团队,60万挂牌交易,学校实际转让科技成果获益60万。